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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乾安镇东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鲍长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乾安镇东南村村民委员会,鲍长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927号原告:乾安县乾安镇东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乾安县乾安镇东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764X。法定代表人:岳军,村主任。被告:鲍长武,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乾安镇东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鲍长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乾安县乾安镇东南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乾安镇东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乾安县乾安镇东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剩余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乾安县乾安镇东南村村民委员会。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