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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分公司与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分公司,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971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张明。委托代理人易明辉、柴森。被告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龙国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分公司(下简称金地公司)诉被告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科豪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易明辉、柴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地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迟延支付多期物业服务费等,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8512.48元(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2月29��)。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情况。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测绘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交费标准、时间,逾期交纳费用应承担违约金。约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8元/月,该房产建筑面积经相关部门核定为468.86平方米,原告按照468.85平方米收费,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2250.48元,物业管理费按约定是按季度交纳,每季末月2号前缴纳,但是实际操作中是每月15日前缴纳当月管理费。如欠费原告可按逾期一天收取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实际操作中按照万分之五计算。3.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入住情况,房屋在2013年9月10日进行验收,符合交付条件。4.欠费明细表1份,证明被告欠物管费的情况。被告在诉讼中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答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科豪公司系金地天玺花园2座3801房产(该房产建筑面积为468.86平方米)的业主。科豪公司与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金地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了《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协议书约定了科豪公司每月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每月4.8元计收,经核算为每月2250.53元,金地公司按2250.48元计收),按季支付(每季末月2号前交纳)。又约定如科豪公司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的,需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向金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因科豪公司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金地公司就科豪公司拖欠的2014年1月份至2016年2月份的物业服务费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科豪公司拖欠金地公司自2014年1月份至2016年2月份的物业服务费的事实清楚,科豪公司应当予以补交。经核算上述月份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为58512.48元。又因科豪公司拖欠交纳物业服务费,根据双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科豪公司需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向金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金地公司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符合法律规定并低于合同约定,本院��以支持。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物业服务费是按季度交纳,在季末月份的2日前交纳,故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自欠缴季度当季末月份的3日起开始计付(如欠缴2014年第一季度即2014年1月份至2014年3月份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应以该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总额6751.44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3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欠缴其他月份的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此类推)。综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份至2016年2月份的物业服务费58512.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缴季度内的物业服务费总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日起算至���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0.06元(已减半),由被告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全部受理费已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分公司预交,被告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自身应负担部分迳付给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分公司,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道哲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