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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徐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金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059号原告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夫志,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峰,1966年4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