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宝兴与刘仁诚、章丘市道道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兴,刘仁诚,章丘市道道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3民初303号原告王宝兴。委托代理人郝宝江,高密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仁诚。被告章丘市道道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刁镇旧北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仁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明珠小区南区37号。原告王宝兴与被告刘仁诚、章丘市道道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通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章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宏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兴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宝江,被告刘仁诚(同时作为被告道道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安保险章丘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9日09时45分,被告刘仁诚驾驶鲁A重型货车行驶至G20青银高速公路(济青段)济南方向143公里处,因操作不当撞上王宝兴驾驶的京P小型客车,造成两机动车损坏,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寒亭大队认定被告刘仁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宝兴无责任。鲁A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章丘公司投保交强险。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7959元。被告刘仁诚、道道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鲁A肇事车辆车主系刘仁诚本人,该车挂靠在被告道道通公司经营,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章丘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刘仁诚询问章丘维修点维修费仅需22000元左右,原告要求到4S店维修,维修价格过高。被告平安保险章丘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09时45分,被告刘仁诚驾驶鲁A重型货车行驶至G20青银高速公路(济青段)济南方向143公里处,因操作不当撞上王宝兴驾驶的京P小型客车,造成两机动车损坏,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寒亭大队认定被告刘仁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宝兴无责任。经审核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包括:车损44579元、评估费1780元,共计46359元。鲁A号重型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刘仁诚,该车挂靠在被告道道通公司经营,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章丘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京P小型客车车主为原告王宝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刘仁诚驾驶证复印件,鲁A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其评估费发票,维修费发票;被告刘仁诚提交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加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专用章),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等证据为证,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仁诚驾驶机动车与王宝兴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仁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宝兴无责任,双方均无争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王宝兴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刘仁诚、道道通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维修费发票、评估费发票均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车损44579元及评估费1780元,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交通费16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王宝兴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为46359元。被告刘仁诚驾驶的鲁A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章丘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平安保险章丘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赔偿车损2000元。对因本案交通事故给原告王宝兴造成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44359元,因被告刘仁诚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由被告刘仁诚负责赔偿。又因鲁A号车挂靠在被告道道通公司经营,应由被告道道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宝兴车损2000元;二、被告刘仁诚赔偿原告王宝兴车损、评估费等共计44359元;三、被告章丘市道道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第一至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499元,由被告刘仁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