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刘毅申请执行XX东、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XX东,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734号申请执行人刘毅,男,汉族,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瑞泰新城20号楼2单元5楼501室。被执行人XX东,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三湖村三湖六社9号。被执行人李永强,地址乌拉特前旗天义生态园10号楼1单元601。本院在执行刘毅申请执行XX东、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