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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艾会与被执行人南京沪成铁路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艾会,南京沪成铁路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61号-1申请执行人郑艾会,女,1972年2月27日生。被执行人南京沪成铁路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89号。法定代表人赵祖强,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浦劳人仲案[2015]48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南京沪成铁路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京沪成铁路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