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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24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柴冬林与西藏容友建材有限公司曲水南木江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冬林,西藏容友建材有限公司曲水南木江村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24民初36号原告柴冬林,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河南省安阳市人,现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西藏容友建材有限公司曲水南木江村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拉萨市曲水县。负责人宋钰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冬林与被告西藏容友建材有限公司曲水南木江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冬林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冬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冬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苏 岐 华人民陪审员 巴  珠人民陪审员 扎西平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自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