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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琴与被执行人胡建荣、高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琴,胡建荣,高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琴。被执行人胡建荣,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高翔英,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胡琴与被执行人胡建荣、高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1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191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65元、执行费1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胡琴与被执行人胡建荣、高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24584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冷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