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洪强与韩依霖、李建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强,韩依霖,李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96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强。被执行人韩依霖。被执行人李建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强与被执行人韩依霖、李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洪强申请执行16679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93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