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樊永庆与镇平县蚕种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永庆,镇平县蚕种场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永庆,男,193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镇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平县蚕种场。住所地:镇平县柳泉铺街东头。法定代表人:刘宗平,厂长。再审申请人樊永庆因与被申请人镇平县蚕种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樊永庆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樊永庆退休前在镇平县蚕种场工作,1993年3月退休。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文件提高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做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执行。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津贴补贴为社会保险构成部分,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增加津贴补贴手续,也未向社保机构缴纳津贴补贴的保险费,致使申请人无法享受增发的津贴补贴,无法足额领取养老金,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樊永庆原系镇平县蚕种场职工,该场已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樊永庆退休后也已在社保机构领取保险金。按照规定为退休人员增发的津贴补贴,应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樊永庆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樊永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