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4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苏信湖与唐艳利、程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信湖,唐艳利,程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46号原告:苏信湖。被告:唐艳利。被告:程建中。原告苏信湖与被告唐艳利、被告程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鉴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凌小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金辉、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凌小民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