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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海军,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海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海纳集团物业管理公司2楼。法定代表人:翟新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楠,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海军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海军申请再审称:1、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同意社保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企业和承包人各自承担相应份额,既然承认各自承担相应份额,那么,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就承认双方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并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且依法缴纳企业该承担的部分。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依法承担协议中企业应该承担的部分。2、一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从未到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处接受考勤管理与事实不符。出租车是一个特殊行业,出租司机不可能每天到公司签到,但申请人每月定期到公司签到、开会、给出租车刷卡。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没有给申请人支付过工资,但每年发放油补。一审判决以没有发放工资认定无劳动关系,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以申请人提供西安市出租汽车单车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是依据西安市交通运输局(2013)249号文件设定,亦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不认可。刘海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刘海军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刘海军与该公司之间只存在出租车单车承包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自愿签订,而刘海军要求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签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司必须与其签订。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刘海军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刘海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刘海军从未到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接受考勤管理不属实。根据双方签订的《单车承包合同》规定,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照行业规定及管理制度,对承包方实施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向承包方发放承包期内政府给予的出租汽车燃料补贴;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方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组织各类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安全知识和管理制度的学习,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安全竞赛等活动;承包方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培训、定查和综合考评等活动。本案中,刘海军与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单车承包合同,西安市星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向刘海军支付过工资,刘海军也未到该公司接受考勤管理,双方之间不能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刘海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刘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海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