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钟祥福与傅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福,傅冬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585号原告:钟祥福。委托代理人:李刚,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冬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福与被告傅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福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冬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祥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冬旺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钟祥福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