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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君尔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君尔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4127号原告张家港君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永利村。法定代表人刘开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59号。被告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海河街19号4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君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广东合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君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家港君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君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张家港君尔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君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