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叶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981号原告叶某,女,汉族。被告贺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国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