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1民初字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孟广山与王广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山,王广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字1260号原告孟广山,男,满族,1960年11月23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被告王广家,男,满族,1956年4月2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业主,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山诉被告王广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孟广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广山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希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