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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字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孟广山与王广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山,王广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字1260号原告孟广山,男,满族,1960年11月23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被告王广家,男,满族,1956年4月2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业主,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山诉被告王广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孟广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广山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希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