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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河北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河北某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267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