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河北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河北某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267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