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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553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