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胜中与王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中,王义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377号原告吴胜中,农民。被告王义凤,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原告吴胜中与被告王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胜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