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连河河仔口村二队**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被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连河河仔口村二队**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申请执行人许某。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在本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