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封玉兰诉被告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玉兰,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150号原告封玉兰,女,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田书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封玉兰诉被告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玉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玉兰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封玉兰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