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5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斌与吴春丰、李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吴春丰,李翠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491号原告刘斌,居民。委托代理人匡加怀,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春丰,居民。被告李翠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吴春丰、李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2103元,由原告刘斌负担。代理审理员孙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嵇绘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