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季本祥与赖国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本祥,赖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58号申请执行人季本祥,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赖国良,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季本祥与被执行人赖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季本祥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国良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国良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本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赖国良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执行完毕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对申请执行人季本祥尚未受偿的债权180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赖国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季本祥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武人民陪审员 韩鹃人民陪审员 曹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