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执字第7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雪梅、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雪梅,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710-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邱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雪梅。被执行人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峰,该××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张雪梅、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新执字第71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2-3层的房屋(权XXX),-1-3层的车位(权XXX)。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2-3层房屋(权XXX)、-1-3层车位(权XXX)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