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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闫杰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闫增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119号原告闫杰,女,1985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杰(原告闫杰之夫),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邸顺红,北京京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长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启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干部。第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淳,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综合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闫增立,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闫杰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城征收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杰诉称,原告的母亲乔金兰拥有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1单元303号公租房一套,闫杰的户口自1994年迁来本址并居住于此。乔金兰已经去世,户口也已经销户,现该房屋的户主为闫杰。乔金兰去世之后,闫杰一直缴纳该房屋的费用,但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涉案房屋内的在册户口为闫杰和其丈夫刘杰及其女儿刘金霖。现在房屋面临征收,但是东城征收办作为东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均未与闫杰进行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2015年1月11日,闫杰了解到被告东城征收办和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闫增立签订了《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签订的该补偿协议的主体错误,闫杰系该房屋的户主且系原承租人的共居人,闫增立户口不在该房屋,其也没有房屋承租手续。另外,被告东城征收办签订该征收补偿协议违反先行的征收法律规定,故诉请确认被告就天坛南里中区9号楼1单元303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无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法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闫杰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起诉理由与上述规定不符,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原告闫杰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闫杰。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岳鸿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