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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830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