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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82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10639A,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良萍,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一干,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越。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