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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9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值、刘更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刘值,刘更申,包头市广济担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9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住所地包头市昆区。负责人李永胜,行长。被执行人刘值,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刘更申,男,1977年3月20日,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包头市广济担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代表人赵晔,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制作的(2015)包天泽执证字第10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值、刘更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天泽执证字第10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