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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雷创奇与雷智敏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创奇,雷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雷创奇,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金峪镇,农民。被执行人雷智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金峪镇,农民。申请执行人雷创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智敏立即停止对申请执行人雷创奇的侵害,并将放置在合阳县金峪镇街道十字西南侧地号为072的宅基地内的“华鑫”牌重工挖掘机1台、型号7YPJ-95“双人超人”牌农用三轮车1辆及钢板、木板搬出,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雷智敏与申请执行人雷创奇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和解,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由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使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2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