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伟坚与张韵滔其他案由2016执22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坚,张韵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坚,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张韵滔,住广州市白云区。黄伟坚与张韵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张韵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黄伟坚借款本金94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40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张韵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黄伟坚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黄伟坚其余诉讼请求。根据黄伟坚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7309.78元,执行费为1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未果。本院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案件日后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景恒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讨论笔录(2016)粤0111执228号案由:民间借贷评议时间:2016年4月15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潘文宇、邓居诚、刘燕燕记录人:叶景恒评议记录如下:潘:简单介绍案情(略),现大家合议此案。我认为: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裁定(2016)粤0111执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案件日后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你们意见如何?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同意彭志良的意见。刘:同意以上两位的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案件日后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