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禹城市职业教育中心、禹城市教师进修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筹建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职业教育中心,禹城市教师进修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筹建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810号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卞志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田。被告禹城市职业教育中心,地址禹城市迎宾路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袁学军,校长。被告禹城市教师进修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筹建处,地址禹城市迎宾路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光民,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职业教育中心、禹城市教师进修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筹建处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禹城市职业教育中心、禹城市教师进修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筹建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禹城市职业教育中心、禹城市教师进修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筹建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45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巩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