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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牛维中与赵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维中,赵克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492号原告牛维中,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9日。被告赵克信,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维中与被告赵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维中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维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权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