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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钱绪琴与葛宇成、蒋冰冰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绪琴,葛宇成,蒋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649号申请执行人钱绪琴。被执行人葛宇成。被执行人蒋冰冰。申请执行人钱绪琴与被执行人葛宇成、蒋冰冰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