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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9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与山东佳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山东佳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994号之三原告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杨路15号。被告山东佳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西昌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佳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75元(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