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194号原告: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江定中,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明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红福。被告:侯小玲,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文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