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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邮市文化产业中心与张勤、汤玉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文化产业中心,张勤,汤玉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247号原告高邮市文化产业中心,住所地高邮市府前街5号。法定代表人魏道智。委托代理人付琴,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勤。被告汤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文化产业中心与被告张勤、汤玉英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文化产业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茅庆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卞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