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初4799号原告沈某某。被告于某某。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被告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3月30日登记结婚,于1990年2月5日生育一子沈于。因被告在2014年8月用菜刀威胁原告,2014年10月中旬把农药放在床下,原告无法忍受,所以2014年11月份向法院起诉并在外借住,经过法院调解和好一段时间,被告本性不改,2015年后经常吵骂,并虐待老人,态度凶恶,被告还用暴力手段对待原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且原告的身体受到严重威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2014年11月与被告分居,回来之后肋骨断了三根,还是被告一直照顾原告直到康复的。被告对原告的感情一直是好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3月13日登记结婚,1990年1月16日生育一子沈于。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来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核实,因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结婚26年多,有扎实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不是影响夫妻感情的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尊重和理解,多为家庭着想,那么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沈某某要求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