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221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