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于广东省高要市,身份证号码×××171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现住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1月12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创意产业园某座某楼纳一空间茶业有限公司更衣室内,盗窃其同事被害人覃某放置在衣服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同事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80元、身份证一张、黑色钱包一个。二、2016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北某号魅力牛香店的厨房,盗窃其同事被害人周某挂在橱柜内外套口袋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494元的苹果iphone5S(港版/16G/白色)手机。三、2016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陶缘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乙放置在电脑椅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11元的黑色小米牌手机。2016年1月12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路口抓获被告人杜某,并在其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莲大中路珠玑街某巷某号5某房查获被害人李某甲的一个黑色钱包、一张身份证及被害人李某乙的一台小米牌手机。破案后,起获的赃物由公安机关发还给相应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新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覃某、周某、李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