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发强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发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刘发强。申请人刘发强要求宣告刘实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刘实宪,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九里30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刘实宪与申请人刘发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刘实宪于2007年离家,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9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1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刘实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实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实宪走失,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实宪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