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新天际钢铁热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华星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新天际钢铁热轧有限公司,兰州华星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终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新天际钢铁热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华星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富斌,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甘肃新天际钢铁热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华星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甘肃新天际钢铁热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上诉人甘肃新天际钢铁热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军忠代理审判员 于 燕代理审判员 段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