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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与合肥立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立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86号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张友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疏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术,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立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佘春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嫚丽,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立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道荣审 判 员  管怀兵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