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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金华龙与郑明正、周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龙,郑明正,周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813号原告:金华龙,经商。委托代理人:周斌、梁东。被告:郑明正,经商。被告:周军英,经商。原告金华龙为与被告郑明正、周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查封了被告的以下财产:一、查封登记在被告郑明正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被告郑明正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龙的委托代理人周斌、被告郑明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军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龙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2日,被告郑明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金华龙借款60万元,借期一个月(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归还40万元,尚欠20万元。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计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就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提供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借款金额。经庭审质证,被告质证意见如下:被告郑明正质证意见如下: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60万元钱是借来过的。被告郑明正辩称:我要求追加周尚尉和何小燕为被告,周尚尉刑事拘留了,但何小燕还在外面(在东河)。钱借来是他们用的,除了原告承认的40万元以外,2015年3月13日还归还了24000元,共归还了424000元。24000元是周尚尉转给原告的,据何小燕说,金华龙的钱已经全部还清了。钱不是我用的,我不来承担还款。被告郑明正就其抗辩主张当庭提供以下证据:提供24000元的转账凭证,用以证明已归还原告24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质证意见如下:转账凭证不清楚,周尚尉和金华龙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我们只收到40万元还款。被告周军英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定。本院对被告郑明正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该转账凭证是周尚尉转给原告的凭证,并不是被告郑明正的转账凭证,而且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2日,被告郑明正向原告金华龙借款人民币60万元,当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金华龙现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正(¥600000.00)暂借期壹个月(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上述借款由周尚尉、何小燕担保。嗣后,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尚欠20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郑明正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军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享有的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明正、周军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华龙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从2015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郑明正、周军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珏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