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曾宪堂与江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堂,江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528号原告曾宪堂,男,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身份证号码:×××2314.被告江泽福,男,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址: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018.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堂诉被告江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堂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宪堂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曾宪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曾宪堂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