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民终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静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静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3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静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立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梁小雷,董事长。上诉人上海静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江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静江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静江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静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32元,依法准予免交人民币5,03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虞恒龄代理审判员  周 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