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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中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中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二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唐晓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中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秀山东路19-4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利,经理。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家沟村南。负责人刘敬明,经理。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文登区中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秀  艳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李  艳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