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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龙全禄与重庆市合川区运通汽车驾校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全禄,重庆市合川区祥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运通汽车驾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市星鑫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姚和平,张旭,陈伟,周小愍,杨进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058号原告龙全禄,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祥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1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姚和平。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运通汽车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1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李尚科。被告重庆市星鑫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思局村。法定代表人杨喻。第三人姚和平,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张旭,女,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陈伟,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第三人周小愍,女,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杨进团,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全禄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祥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运通汽车驾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新马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市星鑫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姚和平、张旭、陈伟、周小愍、杨进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全禄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全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龙全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全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全禄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蜜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