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858号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3栋5层3室。法定代表人:袁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梁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滨。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记员易桂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