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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焦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曾用名陈军),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谭伟东,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某与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学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