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焦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曾用名陈军),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谭伟东,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某与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学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