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抚宁县金达钢材经销处与张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金达钢材经销处,张新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381号原告抚宁县金达钢材经销处,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钟庄村,注册号130323600138512。经营者翟学斌,个体。委托代理人邱玉茹,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秋霞,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抚宁县金达钢材经销处诉被告张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胜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钢材生意,为被告张新春供应钢材,经双方对账共欠货款43651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新春给付货款43651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新春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43651元。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被告张新春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计 凯 关注公众号“”